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63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洛浦县。
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思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白天文,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昆玉市。
原告***与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天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天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