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554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思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振南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第十四师二二四团双创园。
法定代表人:李玉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振南枣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涉工程项目需补强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13元,减半收取2720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巴伊麦·伊米提
审判员 保 晓 莉
审判员 付 天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晓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