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554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思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振南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第十四师二二四团双创园。
法定代表人:李玉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振南枣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涉工程项目需补强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13元,减半收取2720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巴伊麦·伊米提
审判员 保  晓  莉
审判员 付  天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晓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