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51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墨玉县。
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思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原告***与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