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63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原告***与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并就剩余款项另行约定了付款时间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