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农场新辉建材有限公司、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1301民初1187号 原告:***农场新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农场微小工业园。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农场新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农场新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农场新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