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1301民初1187号
原告:***农场新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农场微小工业园。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农场新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农场新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农场新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