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荣晟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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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1301民初490号
原告:乌鲁木齐荣晟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瑞北路南六巷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乌鲁木齐荣晟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思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防控部部长。
被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务员小区F区12号楼901。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区司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务工作者。
原告乌鲁木齐荣晟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荣晟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荣晟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荣晟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