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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1301民初577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新疆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 第三人: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思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