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1301民初163号
原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田市。
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思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防控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室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