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巨东海马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5民初653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巨东海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材料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云洋,男,该公司财务人员。
原告乌鲁木齐市巨东海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巨东海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巨东海马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新疆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巨东海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4元(原告乌鲁木齐市巨东海马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巨东海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田启朦
书记员李金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