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291执1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东段南侧物资供应站综合楼1栋7**50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明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4558.64元,剩余欠款正在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内029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