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6911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呼和浩特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呼和浩特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74.00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