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市丰渝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6003号
原告:库尔勒市丰渝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东山218国道铁路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L197166931。
经营者:刘道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武,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延安路七星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710808004Y。
法定代表人:管春花,公司董事长。
原告库尔勒市丰渝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到被告处,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准确地址,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库尔勒市丰渝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89元,退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