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林启和与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6民初711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延安路七星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许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298190.3元,案件受理费5772.8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886.4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886.42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长韩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芮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