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开发区新特维机械租赁服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2执4878号
申请执行人:***开发区新特维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开发区玫瑰园小区3栋651号。
经营者:***,***开发区新特维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者。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发区新特维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2执4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