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威远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00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为执行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24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3)川1002民初267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欠款14136.13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11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此后,经本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一致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1002执3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恪守诚信原则按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