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10073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大厦C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勾泽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阁,新疆鼎泽凯(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团结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5.3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庭审终结前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自愿撤诉,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6,540.3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董吉成
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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