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10073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大厦C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勾泽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阁,新疆鼎泽凯(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团结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5.3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庭审终结前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自愿撤诉,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6,540.3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董吉成
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