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0号
原告:新疆世能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何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泉市团结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新疆世能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世能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世能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世能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新疆世能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世能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