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273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河南路2008号通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5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37.56元,减半收取计6868.78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