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30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团结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云天广告装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南侧门面。
经营者:***,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云天广告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诉前调书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1,359.4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281,359.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0109执301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