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82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睿,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A座商业办公楼4层426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四巷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2.02元,原告已预交3,661.01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多余3,636.0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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