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2民初360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现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军路四巷7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3.16元,减半收取计1,861.5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