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23民初35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3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利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县城工业区番禺大道中梅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与被告广东利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3月3日,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