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民初1441号
原告:抚顺县民用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县上马乡洋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县哈达镇上哈达白灰厂,住所哈达镇上哈达村。
投资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满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县民用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县哈达镇上哈达白灰厂、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县民用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抚顺县哈达镇上哈达白灰厂及被告***名下存款42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抚顺县民用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抚顺县哈达镇上哈达白灰厂及被告***名下存款或等值财产(限额4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