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民用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抚顺县交通运输局、抚顺富诣达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21民初12号 原告:***,男,汉族,1944年1月16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路7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抚顺富诣达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县民用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兴,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抚顺县交通运输局、抚顺富诣达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抚顺县民用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抚顺县后安镇有住房五间,一直有人居住使用。2018年7月,抚顺县交通局将相关修路工程承包给抚顺富诣达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施工中抚顺富诣达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又聘用抚顺县民用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山体爆破。由于爆破地点距离原告等人房屋较近,致使原告等人房屋在爆破中出现不同程度的震毁。损失事故发生后三被告对十余户住户给予不同数额的赔偿。原告因不能认同三被告的损失评定因而未能获得赔偿。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合法鉴定机构对原告房屋损失作出合法鉴定结论,再根据合法结论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对其位于抚顺县后安镇的受损房屋的损坏程度及修复费用作出司法鉴定,2019年5月8日,本院通过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工程造价类摇号选择鉴定评估机构,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进行评估。2019年5月14日,辽宁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其单位没有资质鉴定房屋的损坏程度,原告及对方当事人也没有维修恢复方案为由申请委托退出。此后,本院对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备选名录中其他工程造价类评估机构打电话,询问是否能够对受损房屋的损坏程度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备选名录中工程造价类评估机构均无法进行鉴定评估。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原告房屋的损坏程度及修复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爽 审 判 员 郭 丰 人民陪审员 张 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欣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