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40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县民用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上马乡。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魏连成,系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顺市上哈达石材厂,住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女,满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执行抚顺县民用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抚顺市上哈达石材厂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抚顺市上哈达石材厂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刻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网络查询和到协助单位实地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抚顺市上哈达石材厂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予执行,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由于被执行人抚顺市上哈达石材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抚顺市上哈达石材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案件(2017)辽0403执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