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民申7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18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2039号装卸站办公楼二楼。
管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2039号装卸站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系沧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注销)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独资股东。
再审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三建公司)、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4民终3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租赁合同》说明**公司系出租人,即便**公司应***、**公司要求随起重机交付司机给其使用,**公司也并非承揽人,二审判决认定**公司系承揽人存在错误。化学三建公司将起重吊装施工分包给**公司,应就**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判决化学三建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是否妥当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案涉《事故技术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原因为案涉起重机在侧方吊重带载行驶,行走方向存在倾斜,造成重物重心后移,导致臂架断裂倒塌。二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的证据,认为**公司未提供厚度一致的路基板致使起重机产生倾斜及未配备具有资质的指挥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无吊装作业资质,其配备的起重机驾驶员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化学三建公司将吊装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公司,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虽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与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具有一定关联,二审判决据此酌定化学三建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公司系出租人及化学三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至于其他问题,二审判决已有充分论述,不再赘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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