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21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法定发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