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138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0号银海大厦北4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现原告***与被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京劳人仲字[2021]第602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先于原告***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8民初2718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