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网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2751号 原告:上海网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1幢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249028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0号银海大厦北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513011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玚,男,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婳,女,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上海网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网越公司)与被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盈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网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石化盈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玚、柴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网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石化盈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违约金52965元;2、本案诉讼费由石化盈科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上海网越公司主张,2015年3月,我方与石化盈科公司签订了《常州**能化全厂电信总集成项目行政调度电话采购及服务合同》,合同总价款105.93万元。合同签订后,我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石化盈科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石化盈科公司才在2020年11月27日支付尾款52965元。石化盈科公司延迟付款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我方按照合同总金额5%主张,要求石化盈科公司支付违约金。 石化盈科公司辩称,不同意上海网越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经在2020年11月27日支付了尾款52965元,合同约定保修期满且收到用户回款20个工作日后付款,我公司收到最终用户付款是2020年9月18日,如认定我方违约,仅违约40天,按照合同6.5、6.6条违约金应是10593元,我公司同意按照此标准支付违约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上海网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上海网越公司的曾用名,2019年12月经工商登记变更为现名称。 石化盈科公司(甲方)与上海网越公司(乙方)于2015年3月订立《常州**能化全厂电信总集成项目行政调度电话采购及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载明:鉴于甲方是《常州**能化全厂电信总集成项目》的总承包方,负责向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最终用户)提供相关设备及安装、调试和集成等服务。乙方作为该项目的分包商,负责相关设备供货和相应的安装、调试和集成等服务工作。二、价格和支付方式。1、合同总额(含税)1059300元。2、支付方式:……2.2设备交付且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相应进度款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5%;2.3设备保修期满,且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相应进度款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即52965元;2.4在甲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等额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交付和验收。7、系统验收: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并完成服务后,甲方应自行或与最终用户联合进行系统验收。系统验收合格后,甲方/最终用户应向乙方签发接受证书。四、保修。1、乙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设备享有设备原厂商提供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自甲方/最终用户向乙方签发接受证书之日起计算,为期12个月。六、违约责任:5、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款,如延迟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天的违约金按照逾期金额的0.5%计算,该等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2018年上海网越公司向石化盈科公司发放《往来询证函》:上海网越公司正在对本公司2015-2018年度**(常州)项目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业务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单位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名不符金额。截至2018年7月21日,本公司与贵单位往来账项列示如下:贵单位欠2201859.17元。函后所附表格中统计本案所涉项目合同应收金额为52965元。石化盈科公司在“数据不符”处手写并**:截至2018年7月21日,我公司应付账款余额1961461.27元。2019年12月30日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向石化盈科公司发送《律师函》:就贵公司拒绝履行其在与上海网越公司自2013年到2018年签订的二十份各类《设备采购及服务合同》中支付货款及剩余尾款的义务,特致函如下:……7、2015年订立《常州**能化全厂电信总集成项目行政调度电话采购及服务合同》合同总标的105.93万元,贵公司在截至2015年已支付货款100.633万元,但剩余5.2965万元货款一直未予支付。根据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五款的规定,贵公司**支付的行为在不计算上海网越公司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5.29万元。……贵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支付上海网越公司应得的全部货款及剩余尾款。否则贵公司将构成严重违约,除了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及剩余尾款外,还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上海网越公司继续支付,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在**支付期间产生的逾期利息。2020年1月20日石化盈科公司向上海网越公司出具《回函》:……以下十份合同(含案涉合同)我公司收到客户的部分回款,并已按回款比例对贵公司进行了相应的支付。但剩余款项因未收到客户的相应回款,按照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支付方式(即我公司在收到客户汇款后才有义务向贵司支付相应款项),暂不满足向贵公司付款的条件。对于未回款部分,我公司已经向客户催款主张我公司的权益。我公司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按照合同约定向贵司支付货款及尾款的行为。 石化盈科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上海网越公司付毕案涉合同的余款52965元。双方就尾款支付时间是否逾期构成违约存在争议:石化盈科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是其公司或最终用户签发接受证书后一年,才应当支付尾款,而二者均未签发接受证书,其公司付尾款的节点就是收到最终用户付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再支付尾款,故其公司实际于2020年9月18日才收到最终用户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的回款,即使违约,也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付款时间起二十日后才可起算违约金。上海网越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石化盈科公司通知其公司开具发票时,付款条件就成就了,也就是2015年7月9日,其公司主张该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主张,总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5%,故其公司仅主张5%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就供货情况,石化盈科未提交发货单及供货时间节点的相关证据,但主张时间在2015年7月之前,也是在这个时间节点提供了案涉合同项下全部的发票,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的第二笔付款时间节点,也可确定其公司在2015年7月就完成了供货义务。 上海网越公司另提交了2018年11月22日律师函,主张于2018年11月22日即向石化盈科公司主张付款,石化盈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该律师函。 本院认为:上海网越公司与石化盈科公司之间订立的案涉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现双方对于是否逾期支付尾款存在争议。本院认为,案涉合同虽约定尾款的付款条件为:“设备保修期满,且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相应进度款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保修期自甲方/最终用户向乙方签发接受证书之日起计算,为其12个月”二条件需同时满足后,方可支付5%的合同尾款。但该背对背条款本身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上海网越公司在已经完成案涉合同项下绝大部分权利义务的情形下,因无法掌握最终用户的实际付款情况而陷入被动,对于该背对背条款适用的合理性,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考量。上海网越公司在2018年向石化盈科公司就往来账款发出征询函,又在2019年12月30日向石化盈科公司主张付款,石化盈科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回函,函复内容仅就最终用户未付款作为支付尾款不成就之理由。在上海网越公司催促付款的情况下,石化盈科公司未就其公司向最终用户催促付款提交证据,确存在怠于支付款项的情形。本院认为,2020年1月20日回函日起,尾款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石化盈科公司逾期支付尾款构成违约,石化盈科公司应当自2020年1月20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其实际支付尾款之日,上海网越公司主张违约金金额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网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9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13元(上海网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梓霖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