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行初152号

原告: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京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选刚,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何友生,区长。

委托代理人:谭方俊,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志超,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9月9日,原告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苏星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谢钦羽

书 记 员 袁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