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9590号
原告:宁夏亚华银钢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北侧金凤六街东侧连湖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96245091N。
法定代表人:张宗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3882XR。
法定代表人:陈京鹭。
原告宁夏亚华银钢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宁夏亚华银钢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亚华银钢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亚华银钢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65元,减半收取计3833元,由原告宁夏亚华银钢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新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冰芸
代书记员 王瑜艺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