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铜、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执异103号

案外人: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阳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37868576M。

法定代表人:汤亚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衔,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案外人:厦门海峡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716833。

法定代表人:陈旭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该公司员工。

案外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海滨大厦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96735。

法定代表人:路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勇,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案外人:法新(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9326985XW。

法定代表人:甄佩婵,该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信用代码91350211154984401Y。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代码9135020070543882XR。

法定代表人:陈京鹭,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厦门中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3502130583561225。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807213587880421L。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鸿西,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鸿西路****楼230513058356165J。

法定代表人:郑和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外人: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684160412。

法定代表人:唐磊,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36,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038641A。

法定代表人:张跃,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厦门市昌友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马巷镇黎安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住,住所地厦门市马巷镇黎安村Q/div>

法定代表人:潘文昌,该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清市福唐路二建办公综合楼**一社会,住所地福清市福唐路二建办公综合楼**2。

法定代表人:刘雁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外人: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武夷大厦**会信,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武夷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克雄,该处处长。

案外人: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侯团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外人:厦门市龙翔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13个案外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华。

上述13个案外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

案外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路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路北段福新路口10215,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路北段福新路口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2个案外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松。

上述2个案外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妮。

案外人:厦门内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仁二路,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仁二路**内林居委会办公楼501厦门市集美区杏仁二路**内林居委会办公楼501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林瑞明,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西亭自然村&ldquo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西亭自然村&ldquo71273122E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郑亚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外人:厦门银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银路19,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银路****厂房**1,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银路****厂房**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何有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外人:厦门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集中路1228号,,住所地厦门市同集中路**61201550,住所地厦门市同集中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郑幼霞,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荣鑫盛(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1号荣鑫盛营,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荣鑫盛营运中心****门市思明区南投路**荣鑫盛营运中心****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林丽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外人:厦门美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89号618单,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小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外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华昌路125号,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华昌路******验区厦门片区华昌路******height:,住所地中国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闵一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外人:厦门金融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村东莲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村东莲社iv st,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村东莲社5pt; text-indent: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村东莲社5pt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詹耀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外人:宣凯(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安北路3699号高新大厦311室,统,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安北路**高新大厦**(翔安)产业区翔安北路**高新大厦**5pt; text-in,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文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铜,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故宫东路27号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故宫东路****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故宫东路****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孟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海峡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案外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案外人法新(厦门)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中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市昌友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内林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银凌包装有限公司、厦门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鑫盛(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厦门美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金融昌置业有限公司、宣凯(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龙翔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称,2013年1月18日,其与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接受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保证方式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其按照合同约定向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支付47550元。该保证金已特定化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双方的质权依法设立。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仅就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所有权,该保证金的怕有权应属于出质人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综上所述,请求:1.撤销(2020)闽0581执恢985号执行裁定书;2.解除对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中47550元的冻结与扣划。

厦门海峡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称,其与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向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保证金质押反担保,该笔资金为特定化,具有保证金质押的性质。合同约定,保函终止期间为工程竣工日期届满后150天。据此请求:将该质押保证金50万元返还,终止扣划。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称,其与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将质押保证金192.0735万元转入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专户,该保证金作为保证金质押反担保,资金已经特定化,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金质押性质,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保证金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与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成立质押合同关系。双方于2014年解除部分保证金质押,尚有履约担保保证金96.037万元仍质押于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内,该款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一案时被扣划。其认为,该保证金专户内的保证金构成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其享有担保保证金帐户内款项的所有权。据此请求:1.停止对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执行并解除帐户的冻结;2.将上述担保保证金专户中扣划的96.037万元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退还到上述担保保证金专户。

案外人法新(厦门)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中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市昌友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内林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银凌包装有限公司、厦门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鑫盛(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厦门美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金融昌置业有限公司、宣凯(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龙翔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称,***与**铜、***、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石狮市人民法院扣划了沃德担保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账号为8310××××0621的银行存款10696875元。上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系工程担保合同项下被保证人转入的已经特定化的反担保保证金,其转入的资金合计458121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系特定化的保证金,其所有权属于案外人等人及工程担保合同项下其他被担保人。据此请求:立即停止对沃德担保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账号为8310××××0621账户存款中属于案外人所有的保证金4581210元的扣划执行并返还至原保证金帐户。

本院查明,***与**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闽0581民初299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铜、***拖欠***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5712500元,分4期偿还,即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5712500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00元、借款利息175000、逾期还款违约金537500元);二、上述款项汇至开户名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石狮濠江支行,账户为6227××××9756的银行账户中;三、如**铜、***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可以**铜、***尚未偿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且***可就**铜、***尚未偿还的全部款项及上述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170362元,减半收取85181元,由**铜、***承担。该调解生效后,**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2016年7月22日,***至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闽0581执3082号立案执行。2020年6月2日,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载明:“本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铜、***在(2016)闽0581执3082号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二年。被担保人若未按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并直接列为被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2020年7月27日,因**铜、***未按约定偿还债务,***申请追加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为(2016)闽0581执3082号执行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581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为(2016)闽0581执3082号执行案被执行人;二、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2999号民事调解书向***承担偿还责任。2020年9月9日,根据***的申请,本院以(2020)闽0581执恢985号立案执行。2020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20)闽0581执恢98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8310××××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96875元,并于9月29日将该笔款项扣划到本院执行账户。

另查明,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8310××××0156)系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收取的资金为被担保人缴纳的工程反担保保证金,厦门市建设局为该专户的监管单位。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8310××××0621)内的保证金符合特定化金钱的性质,构成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其所有权不属于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所有。因此,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并对该保证金专户进行扣划存在不当,应予以撤销。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闽0581执恢985号之四执行裁定;

二、停止对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8310××××0621)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蔡明志

审判员  陈莉莉

审判员  李小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傅静雯

速录员  蔡锦顺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