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民申1900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见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见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木饰面工程最终结算的具体金额和结算方式。《材料采购合同》第2.1条明确约定“总价按实计算”,并后附工程材料清单。合同履行过程中,江苏建工均在相关《送货价格数量清单》和《工程联系单》上注明“最终以安装实际完成合格产品数量为结算依据”“结算按安装成品为实结算”或者“认可以安装的成品数量结算”。又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3月24日见良公司发送给江苏建工的《见良木饰面已完工程量清单》,见良公司自称系按深化图纸进行计算,江苏建工2019年4月4日审核后发出《金地赵巷35#楼-木饰面收方版》,扣除了一个地下室及9,000多元其余款项,得出850,999.11元,见良公司不予认可,之后双方协商以江苏建工签字的图纸据实结算,见良公司向江苏建工交付416张图纸后,江苏建工据此得出金额841,408.157元,并于2019年5月6日向见良公司发送《上海赵巷天境35#楼精装修工程(按图纸计算审核工程量)》,见良公司审核后于2019年5月9日发送《金地二期C户型漏项清单》,主张增加漏项78,104元,后江苏建工于2019年5月28日同意增加22,765.6元。可见,对账过程中见良公司已经认可按图据实结算方式并提出增项金额,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的漏项,见良公司诉讼中主张以实际送货数量进行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双方履行过程中对账的结算方式,本院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以江苏建工诉讼中认可的见良公司2019年3月24日制作的《见良木饰面已完工程量清单》为结算金额,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本院认同原审法院理由,在此不予赘述。综上,见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见良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壮春晖
审 判 员 贺 幸
审 判 员 陆 烨
法官助理 吴 拓
书 记 员 吴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