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9615号
原告上海硕承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硕承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肖明弟
法官助理 朱冬亮
书 记 员 宋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