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380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致远,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年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6幢5242室。
法定代表人:年福志。
被告:年福志,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第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范燕燕。
原告***诉被告上海年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福志、第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戴小清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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