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宸新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上海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新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580号 原告:上海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1786号33号楼104室(国际传媒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口崇明区城桥镇育麟桥路293号2号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2,457.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2,457.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