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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盘山分公司与***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建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盘山分公司与***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7-26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初字第12300

原告辽宁建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盘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吴家乡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井泉三路4B4

委托代理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建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盘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建安公司)与被告***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所有由本合约、采购订单、及其履行或违约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其他冲突,应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同意将该等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故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施工地位于大兴区,现原告向大兴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故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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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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