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通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信达易科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安通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2064号
原告:青岛信达易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宣化路80号6号楼2单元502户。
法定代表人:苗术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宜山,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安通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海外人才大楼A座18楼1854室。
法定代表人:周红林,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信达易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安通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23884.5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青岛李沧苏宁广场弱电工程劳务用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总承包的李沧苏宁广场弱电工程提供劳务,合同总价460000元。在实际施工中,被告又追加部分工程量,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款项,被告以苏宁电器公司没有结算为由予以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无法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和详细可供送达的地址,也不申请公告送达。故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信达易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永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杨仲举
书记员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