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通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安通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5367号
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门路以东、南环铁路以南、关山二路以西、中环线以北当代科技园(华夏创业中心)2号楼8层5号。
法定代表人:石云飞,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安通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海外人才大楼A座18楼1854室。
法定代表人:周红林。
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安通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何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 倩
书 记 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