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1069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4号内写字楼2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燕,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宋盛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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