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7196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2020)陕0112执7196号
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112执7196号执行裁定书中多列“被执行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内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36372812。
法定代表人查正青,总经理”应予以删除。
审判员 别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