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7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2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23255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冻结。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东彦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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