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宸光幼儿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恢721号
申请执行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36372812),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4号内写字楼213号。
法定代表人:查正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宸光幼儿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F6WL6F),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三路80号综合楼(华新街道)。
法定代表人:邱晨冬,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宸光幼儿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84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425878.82元,执行费3665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9月13日、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1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3、2022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2年9月15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户余额较少未予扣划;
5、2022年9月1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户余额较少未予扣划;
6、2022年11月1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天津市东丽区的100%股权,暂无法处置;
7、2022年12月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颖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