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9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区发展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78XT。
法定代表人:王三成。
被告:**,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计1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亚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