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9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区发展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78XT。
法定代表人:王三成。
被告:**,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计1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亚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