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2163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0XXXX8********。
委托代理人熊小林,汉中市南郑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78XT。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宏伟,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0XXXX412034013
委托代理人雷海发,钟海军(实习),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宝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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