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2163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0XXXX8********。
委托代理人熊小林,汉中市南郑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78XT。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宏伟,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0XXXX412034013
委托代理人雷海发,钟海军(实习),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宝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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