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9民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730XT。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乾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93年3月7日,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区发展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78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5年5月12日,汉族,住甘肃省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53年10月18日,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二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22)甘098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通二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存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两种法律关系,一审判决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承担***的损失费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按照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系中通二局公司雇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损失费用应由中通二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中中通二局公司在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双方属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也是先由中通二局公司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后,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中通二局公司进行赔付保险金。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向***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也打破了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二、即使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赔偿***损失费用,也应当按照《保险单》、《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裁判。根据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约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不属于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保险责任赔偿的费用。中通二局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保障内容为人身伤亡责任及医疗费用责任。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约定;“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依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365天;如最终鉴定为残疾的,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本条第(二)款计算的责任限额为限。”本案***经鉴定不构成伤残,按照上述条款约定,误工费只能按照雇员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医疗期间的误工费。关于护理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的费用,《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医疗费用的具体项目中的陪护费,是指***住院期间医护人员的陪护费,该陪护费已包含在***的医疗费用中。一审法院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标准,判决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与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相违背。 ***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判令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查明***系中通二局公司管理人员,***系该公司工地领工人员,2019年8月***在***牵线、介绍下被中通二局公司雇佣,从事移动通信杆上紧线工作。同年11月28日,***在干活过程中紧线钳拉线突然断裂,致其受伤。中通二局公司在事故发生前,为其61名雇员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充分说明中通二局公司对其雇佣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受到伤害后获取的赔偿已经采取了预防措施,只要其雇员在工作中遭受损害,保险公司均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故一审法院在***主张的本次赔偿案中将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列为被告进而核对赔偿数额的做法合理、合法。二、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认为其对案涉项目的赔付应建立在《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约定的基础上,这种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因该条款保险公司在缔结合同时并未向投保人送达,故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误工费用及护理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客观上无固定职业,误工费依法应按(2021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农林牧渔日工资163.82元计算。***护理费用在能够确定护理期限情况下,回家后事实上担任护理职务的人员系其亲属,其亲属职业属于农林牧渔行业的种类,对此一审在认定护理费用时以2021年甘肃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日工资129元进行了计算,有利于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及中通二局公司。介于***路途遥远维权不便的现实,恳请二审法院在清楚认定本项目赔偿依据的情况下予以纠正。 ***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一审时***已提交了涉案证据和答辩材料,本次应诉无新增证据提交。2.***在发生事故后,妻子没有工作,家中老人、孩子需要抚养,***作为朋友积极筹款提供帮助,导致***目前家庭负债严重,生活困难。3.***对一审判决无异议,服从二审法庭与一审判决没有较大出入的判决。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中通二局公司的答辩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中通二局公司、***、***、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赔偿***下列费用:医疗费10556.8元,误工费50128.29元,护理费1572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营养费192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2000元,上述费用合计82682.4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中通二局公司、***、***、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中通二局公司承揽了敦煌市内甘肃移动酒泉分公司移动项目空中架线工程,***是中通二局公司聘用的西北片区负责上下协调、沟通的管理人员,***是中通二局公司聘用的在工地上负责领工的工作人员,因***与***认识,2019年8月,***叫***去中通二局公司干活,***到中通二局公司后,在工作过程主要从事移动通信杆上紧线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中通二局公司每月根据***的出勤天数,先发部分生活费,剩余工资根据工程进度发放,中通二局公司将工资转入***在甘肃银行崆峒区支行开户的623182010104260XXXX银行卡内。2019年11月28日下午5时左右,***站在梯子上工作过程中紧线钳拉线突然断裂,致其从空中跌落受伤。当天***被送往敦煌市医院救治,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月2日,***在敦煌市医院住院治疗35天,产生住院医疗费20304.89元,产生门诊治疗费2399元,合计22703.89元,该笔费用由***垫付。***在敦煌市医院住院期间,***的父亲陪护5天,***雇佣**对***陪护30天。***称住院期间其给***支付伙食补助费3000元,但未提交支付凭条,***认可支付伙食补助费1750元。2020年1月1日,***出院时,***雇佣平凉出租车驾驶员***的×××出租车,从平凉到敦煌接***出院回家,往来行程共计3天,***支付***租车费6800元。***的损伤出院时被诊断为:“开放性股骨干骨折、下颌贯通伤、双侧中切牙冠折、左侧侧切牙脱落。开放性下颌损伤、外伤性牙齿缺失。”出院医嘱:1、卧床休息6周;休息12周;2、出院后1月、2月、3月、6月、1年复查门诊拍片;3、建议1年后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内固定取除术;4、不适门诊随诊。”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7日,***在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6天,被诊断为:左股骨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产生住院医疗费7594.25元,产生门诊治疗费1016.2元,合计8610.45元,该笔费用由***垫付。***因治疗牙齿,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7日进行口腔手术,产生治疗费10556.8元,该笔费用由***支付。出院医嘱:1、伤口隔3-4日换药一次;2、术后两周拆线;3、术后三月患肢避免剧烈活动;4、不适随诊。2020年10月16日,***委托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0月28日,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甘明证【2020】法临鉴评字第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的误工期限为300天,护理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90天。2022年1月4日,***在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卫生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3.79元。出院后针对本次损害,***曾找中通二局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9年5月14日,中通二局公司在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为***、***、***等61名工人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保障内容:人身伤亡责任,每人伤亡责任限额:9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率10%,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免赔额200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受伤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通信工程公司雇佣***从事通信杆上架线工作,***在工作中,因紧线钳拉线突然断裂,致其从空中跌落受伤,作为雇佣单位的中通二局公司,对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中,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自身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由于中通二局公司为***在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故由中通二局公司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代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参照2021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的损伤程度、医嘱及鉴定意见,依法确定如下:1、医疗费41894.93元(敦煌市医院治疗费22703.89元,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费19167.25元,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卫生院治疗费23.79元。其中:***垫付31314.34元,***支付10580.59元);2、误工费40299.72元(246天×163.82元/天。误工期限该院以住院天数和医嘱休息时间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为246天,因***与中通二局公司对工资约定不明,***的工资按照农林牧标准认定每天163.82元);3、护理费12384元(96天×129元/天。护理天数该院以鉴定意见结合住院天数综合认定为96天,129元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其中:***雇人护理30天,护理费为3870元,***亲属护理66天,护理费为8514元);4、营养费1920元(96天×20元/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41天×100元/天。其中***垫付1750元);6、交通费6800元(***垫付)。以上1-6项合计107398.65元,按照80%的责任比例计算,在扣除医疗费免赔额200元后,由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5918.92元,其中赔偿***42184.58元,退回***垫付的款项为43734.34元。因在敦煌市医院的护理由***雇佣他人护理30天,故在敦煌市医院30天的护理费应支付***,***主张其亲属在敦煌市医院护理21天,***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可***的亲属在敦煌市医院护理3天,考虑往来时间,该院认定***的亲属在敦煌市医院的护理时间为5天。***主张的交通费及住宿费2000元,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诉称中通二局公司将其负责的架线工程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又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要求中通二局公司、***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该主张***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采信。***为***垫付的费用应由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返还***。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2184.58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退回***垫付的各项费用43734.34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848元(***已预交),***负担370元,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478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应否对***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于2019年11月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被保险人中通二局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直至本案诉讼前近两年半的时间内,怠于向保险人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现***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赔偿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41894.93元、误工费40299.72元、护理费12384元、营养费1920元、伙食补助费4100元、交通费6800元及责任划分比例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费用在按照80%的责任比例计算后,应由中通二局公司向***支付各项费用合计85918.92元。中通二局公司认可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向其送达了雇主责任保险单及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保险单明确约定人身伤亡责任限额9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0元,每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二十六条第(三)***:“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依据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365天;”第二十六条第(三)***:“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疗费;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案涉部分护理费、营养费以及不属于就(转)诊的交通费不在理赔范围内,一审认定由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赔偿全部费用有误,应予纠正。根据雇主责任保险单及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约定,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下列费用:1.医疗费: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41894.9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289元[41天(敦煌市医院住院35天+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6天)×129元/天],合计47183.93元,应承担37547.14元(47183.93元×80%-200元);2.误工费14924元[以事故发生地最低工资1820元/月为标准,1820元÷30天×246天(一审以住院天数和医嘱休息时间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3.伙食补助费3280元(4100元×80%),总计55751.14元。综上,中通二局公司应赔偿***各项费用85918.92元,减去人民财险张掖分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的55751.14元后,其应对剩余30167.78元继续承担赔偿义务。一审已查明***垫付的各项费用43743.34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确定由各赔偿义务人在赔偿范围内予以支付。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22)甘098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22)甘098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支付***垫付款13566.56元; 三、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0167.78元。 上述付款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负担370元,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4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负担684元,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2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