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广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26号
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33459(2/6)。
法定代表人徐春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高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587443U(1/10)。
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董事长。
被告**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南新大道3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8314847J。
法定代表人陆拥军,董事长。
**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广东)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德华,系**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广东)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0元,已由原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此款由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