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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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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95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浙江浙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浙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吉人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8881198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封晓荣。
被告:杭州华勤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8292220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余家弄3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钱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张峰、夏雪元,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3345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徐春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高峰,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
法定代表人:曹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钧,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倩,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与***、杭州吉人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勤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杭州吉人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勤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晓璐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丁天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