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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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0971号
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3345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云南巨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9708094X5,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兰城路仁源大厦B111-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巨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云南巨人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58元,减半收取10779元,由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