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8339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令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A公司与B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交撤回对B公司起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